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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,維護國民健康,環保署滾動式檢討管制場所及規模,優先依敏感族群活動場所、大量公眾聚集及頻繁進出者、公立及大型場所,循序漸進管制原則,擬再次公告列管場所擴大管制對象,環保署採取逐批公告方式,分別於103年7月1日、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,已納管16類公告場所合計1,500餘家列管場所,其中8成以上為大型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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